假设信用卡不幸被信赖的朋友一次性消费,而对方又未能按时偿还全部金额,此时作为卡片所有者,必须先行替其支付上述款项,随后再根据情况和相关法律途径向朋友进行追偿。
无论信用卡到底是由本人使用,还是交由他人代为操作,银行始终只会对卡片所有者进行问责追索,因此自持卡人将信用卡交付他人起,整个事件的责任便全然归咎于持卡人自身了。
而且若未能及时清偿欠款,不仅会累积额外的利息及违约金等费用,更可能对个人信用状况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为了保障自身权益不受损害,建议您应首先承担清偿欠款义务,然后再与朋友商讨如何划分债务及履行各自义务。《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