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借款担保人而言,他们有义务承担在借款人逾期未偿还借款时,为借款人代偿欠款的保证责任。
然而,由于担保形式的差异,担保人所承担的责任亦有所区别,具体情况如下:
若担保人为一般担保人,那么在主合同纠纷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且对借款人的财产进行了依法强制执行之后,仍然无法清偿债务之前,担保人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反之,若担保人为连带担保人,则债权人既可向借款人主张债务履行,也可直接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换言之,无论主合同是否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担保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