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财产性纠纷案件中,根据具体标准,缴收费项如下所示:
1.离婚相关诉讼案件,单案费用为50元至300元不等;
若该类案件牵涉到财产分割问题,且待分配财产总价值(不含欠款在内)在20万元以内的,则无需再额外支付费用;
而超出此范围的,需按照0.5%的比例额外计算缴付。
2.涉及到对他人的人格权利,如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荣誉权等方面的侵权案件,缴收取费标准为每宗案件100元至500元;
此外如果涉及损害赔偿问题,且赔偿金总数额低于或等于5万元的,同样无需额外支付费用;
但若赔偿额超出5万元至10万元之间,需按照1%的比例额外计算缴付;
若是高于10万元,则须按照0.5%的比例计算缴付。
3.至于其余类型的非财产性民事纠纷案件,其缴收费项标注为50元至100元不等/每宗案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