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过肖像实施人身攻击是否构成对公民肖像权的侵犯问题分析如下: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个概念,即尽管公民拥有决定是否允许他人使用其肖像的权力,但该项权利并非绝对的,而是具有一定的限度和条件。
其次,在实践中,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典型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未经本人同意,将他人肖像用于商业广告、商品包装设计、书籍封面以及印刷挂历等以获取经济利益的活动;
此外,恶意破坏、玷污、丑化他人肖像,或者利用他人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行为,同样被视为对肖像权的侵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