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责任的构建要素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关键性方面:
首先,存在实际的危害事实;
其次,引起损害的行为必须是违背了相关的教育法规;
再者,实施这些行为的责任人在主观心理上必须存在过错;
最后,违法行为与所产生的实质性损害结果之间应当存在必然的因果关联。
教育法律关系中的各方当事人唯有满足以上所述的四大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标准,方可被确认为教育法律责任的主体,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教育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