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该处拆迁房屋乃是一方私有的财物,除非事先有所书面约定,否则不得予以分割,也就是说这不会对其产生任何影响;
2.但如果该拆迁房屋中涉及到共有利益,那么双方应协议对此进行合理分配;
3.在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应当交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详细状况,以及保护未成年人、女性及其无过失一方权益的原则进行裁决。
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稳步推进,农村地区的征用活动日益增多,因此,如何确定农村土地的补偿标准显得尤为关键。
当国家政府征收农村居民唯一依赖的土地时,必须对于这种行为给予适当的补偿。
我们都知道,农村土地的类形纷繁多样,因此,依照土地的不同类型,其对应的补偿标准亦存在差异。
在征收过程中,如需穿越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路以及广播线等等,均应该与相关单位进行充分协商,制定出详细的投资概算,并将此纳入初设的概算之中进行审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