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宅基地的
征地补偿款问题,是无法进行
继承的。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宅基地应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且经集体开会讨论决定后进行统一分配,其所有权并不属于个人,因此由征收宅基地所获取的补偿款并非逝者所遗留之合法财产,不可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再者,
房屋征收乃是国家在对非国有财产作出公正合理的补偿后执行的一项具有强制性的交易
行政行为。
此举必须以“
公共利益”为前提,并确保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国家仅在符合公共利益需求的特定情况下,并向
土地使用权人提供相应补偿后,方可依法提前回收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在实际的
征地拆迁过程中,法定的征收程序严谨规范,包括报批前公告程序、调查程序、
听证程序、报批程序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与公告程序等环节。
通常而言,征收导致
宅基地使用权灭失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种是由于双方就
拆迁补偿事宜达成协议从而顺利完成征收工作,在此情况下,原有的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将随之消失。
第二种则是
拆迁方通过申请
司法强拆,遵循法定的
司法程序实现对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