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搭乘朋友车辆期间发生交通意外事故后,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相关责任人负责承担。
这属于友好合作的搭乘行为,根据交警部门所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若判定责任归属为他方当事人,那么该肇事者便需承担相应责任。
然而,假如事故中的当事人是被搭乘的机动车辆驾驶员,那么他/她的赔偿责任应予以适当减轻,但若驾驶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况,则不在此列。《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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