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讨论具体细节时,我们可以看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庭审程序主要包含以下五个阶段:
首先,审判长将会宣布开庭并开始正式庭审程序;
接下来,进行案件的详细调查以及相关证据的举证质证;
然后,案件将进入激动人心的法庭辩论环节;
随后,当事人将进行最终陈词以表达自己的观点;
最后,审判长会宣布暂时休庭等待最终判决结果。
在整个庭审流程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要遵循的是刑事程序的要求,同时在刑事程序中处理附带民事诉讼事宜。
对于该种类型的诉讼来说,主要处理的是涉及到物质损失赔偿的问题,这与普通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基本相同,都属于民事争议范围之内。
然而,这项赔偿与传统意义上的民事诉讼又存在一些显著差异,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是从实体角度来看,这类赔偿产生的起因是由于犯罪行为导致的;
其次从程序角度出发,此类赔偿通常在刑事诉讼进程中被提起,且需要由负责审判刑事案件的同一审判组织予以合并审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
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
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