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协议离婚时,法律明确规定需设置冷静期以确保当事人意愿之真实性和决定之慎重。
然而,如若离婚案已呈送至法院且判决离婚,则无需适用冷静期制度。
2、自婚姻登记机关接收离婚提交申请书之日起,三十个自然日内,任何一方若对离婚表达不同意意见,均可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需要指出的是,在此前提下,截止日期过后的第三十天内,双方须共同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明书;
若未能按时申请领取,则应视作其主动放弃离婚登记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