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病人或病人亲属,他们有权享有知情权。
在处理患者与其身体状况相关的事务时,知情权含有几个不同层面的含义:
首先,他们有权了解与自身健康相关的详细信息以及所患病症的真实情况及其未来发展走势;
其次,他们有权利被告知医方将采取何种方式和举措来对其进行疾病治疗,同时也具备选择是否予以采纳这一决策的权力;
最后,他们还应知晓医疗费用的具体数额、使用途径及支出进度等方面的知识,从而更好地了解自身在医疗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