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合同双方
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时,便可通过
协商解除合同。
2.
合同当事人可自行约定
合同解除的具体原因或理由,以便在特定情况下
解除合同。
此项权利仅限于解除权人可行使。
3.以下列举了多种可能导致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情形:
(一)因无法抗拒的外部力量影响,使得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
(二)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期之前,如果一方当事人明确表达其将不再履行其主要义务,或者其已有任何行为表示将不会履行这些义务;
(三)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及时履行其主要义务并经过催促后在合理
期限届满仍然未履约;
(四)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及时行使其
债务履行义务或者因其它
违约行为,造成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以及(五)在满足法律规定的其它条件之下的情况都应视为符合合同解除的法定要求。《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民法典》于2021年1月1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