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可获得减刑五年的优惠待遇,然而这最终还需根据在狱中的行为表现而定。
减刑的许可程度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对于减刑来说,其幅度要求是不可超过刑期的一半。
在服刑期间,罪犯们会按照百分制进行评价考核,并且每个月都会进行一次登记并公布,分数将按比例转换成相应的奖励或功劳,而这些则会作为依据来申报适合的减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当他们在服刑期间能够严格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且有悔过表现,或者是拥有立功表现时,便有权申请减刑。《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