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过慎重考虑后,
当事人在签署
离婚协议之时选择放弃索取另一方的
抚养费用。
然而,法律规定表明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在
离婚后方能撤销这个决定。
换句话说,作为父母亲之间的联系纽带,孩子们在适当的时间依然有权向父母中的任意一方要求支付抚养费用。
而当子女的需求增长,原来的数额不足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或者由于升学、实际生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之外,抑或是孩子遭受严重疾病治疗而发生巨额医疗支出,亦或是有
赡养责任的一方经济收入急剧增长且与子女目前生活水平存在巨大差距,以上都可能成为抚养费用增加的合理理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
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