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持卡人为蓄意拖欠信用卡账单,且拖欠金额显著,一旦其行为被法庭判定为【恶意透支】,便可进入司法程序。
众所周知,在这种情况下,持卡人的借贷行为已然以非法占有所为动机,且超出了法定上限或期限进行透支操作,此外,在发卡行发出两次催缴通知之后,经过三个月时间仍然未有还款行动的,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这样的情况就应被判定为【恶意透支】。
值得注意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相关明文规定,“恶意透支”恰恰被视为违犯信用卡诈骗罪的正式行为之一。《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