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若被执行人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对此产生质疑时,可向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提交异议申请。
例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个人、公司或机构如认为存在以下任意一项情况的,均可向执行法院提起申诉予以纠正:
首先,被错误地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其次,所记录及公布的失信信息存在不准确之处;
最后,失信信息本应予以删除。
而第十二条则进一步明确,对于此类申诉请求,执行法院应在收到书面纠正申请后的十五天内进行审查,若申诉理由充分且合理,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
反之,若申诉理由不足以支持其请求,则应做出驳回决定。
若当事人对驳回决定持有异议,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复议申请。
上一级人民法院亦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的十五天内作出最终决定。
在此期间,原决定仍将继续执行,不受任何影响。《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