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征用土地方案:
该工作将由拟征用土地所在之地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抑或是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2.审查与申请审批:
随后,该方案将提交给具备批准权限的上级政府进行审核与授权批准。
方案公示通报:
最后,市、县级人民政府需要向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各个乡镇、村庄进行公告,使相关人员了解并接受这一经批准的征地方案。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在公告所规定的期限内,携带土地权属证书至当地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在此过程中,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和其他相关部门合作,按照已获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及土地所有方和使用方的登记情况(经确认无误)来制定一个详细的补贴分配计划以及与人员安置相关的具体执行方案。
值得注意的是,征地补偿费用务必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获得批准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全额到位。
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正式实施之后,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还需组织有关机构,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彻底清查和整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