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就此问题发表见解称,父母所提供的资金通常被视为赠与行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款明确规定,在此种情况下,即婚前家长基于善良意愿向其子女购屋时进行的资金投入,应当被确认为对于自身子女的个人赠与行为。
在实际操作中,父母的出资慈善行为就默认可以被理解为赠予,除非他们明确表明这笔钱是借款。
然而,如果在婚姻关系确立之前,父母就已经为其子女支付了购买住房的资金,那么这些出资应被认定为对自己儿女的个人赠与行动(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送给这些资金的是两人共同财产)。
而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后,同样如此,父母为其子女所支付的购买住房的资金,若父母没有明确指定要将这些资金赠予哪一方,则应被视为对于夫妻二人的赠与行为(无论婚姻前期还是后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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