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到
先履行抗辩权时,必须要满足以下几个关键性的适用前提条件:
首先,双方
当事人之间必须相互承担
债务责任;
其次,这两个债务责任必须处在互相对待给付的相对位置上;
再者,这两个
债务人的偿还义务必须具备先后履行的顺序关系,不管这个顺序究竟是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议明确的,还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来的;
最后,必须先履行的一方未能如约履行其应尽的债务,或者他们的履行行为并不符合
债权债务的核心利益和原始设定。
针对“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情况,我们需要从两个方面来看待:
第一种情况是指先履行一方的履行期限已经来到或者已经超过,但是他们并没有实际履约;
第二种情况则是指尽管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之际进行了适量的履行责任,但是他们的行为却没有达到双方事先协商好的标准或者法律规定的实事求是要求,即出现了违约的情况。《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