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拘役作为一种单一的刑事处罚措施,被包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确立的五大刑律类型之中,其独特之处在于,它以短暂地限制犯人的人身自由为手段,使得犯罪者能够置于离其犯罪地点较近的外界监管下,并且同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应的强制劳作岗位。
2、依照法律规定,拘役的执行期通常为1个月至6个月之间,然而,当涉及到多项罪名并罚的情况时,最长执行年限则不可超越1年。
拘役这一惩戒方式主要适用于那些情节相对较为轻微,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也较为有限的犯罪行为。《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三条规定,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第四十四条规定,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