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中国相关法律条文,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实现公众利益,有权依据法令之规范,对土地实施征收或征用,并就此给予相应的赔偿。
此等赔偿范围包括土地本身所拥有的价值,以及在土地上兴建的各类附属财产。
第四十三项条款明确提出,任何人或法人团体欲对某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行为,需遵守法定程序取得国有土地的利用使用权。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乡(镇)村内部自行兴办的企业及农村居住建筑等建设项目,经过法定手续得到许可,该类实体可合法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农名群众所有的土地。
此外,乡(镇)村公共设施的建设以及公益事业的开展也可依法使用该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关于征用地块的公告应具备如下内容,包括:
(1)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号、审批时间以及土地用途;
(2)被征用土地所有权人的姓名、地址、该土地的类别和规模;
(3)土地被征用后的补偿标准和农民的安置途径;
(4)办理土地征用补偿登记的详细流程及相关联系人。
而征地补偿和安置的具体安排则需要发布公告告知:
(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地块的名称、类别、面积及附作物和幼苗的品种、数量;
(2)土地补偿费用额度、支付对象以及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用的核定、发放数额及其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幼苗的补偿标准及其支付方式;
(5)农民的具体安置途径;
(6)其他与征用土地相关的具体细节性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与补偿。”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个人和单位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依法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若县政府是搞公益性建设,可以依法对你村的耕地实行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