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大农村地区,当住房遭遇
拆迁后,许多家庭面临着失去宅基地的困境。
而对于农村房屋
征地拆迁这一问题,宅基地的归属权问题也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房屋征地拆迁事件已经变得愈发普遍。
然而,若国家出于
公共利益之需进行的占地行为时,政府有权予以征收,同时会为被征用者提供相应的
补偿金,从而使该地块成为国家所有。
房屋征收作为国家针对非国有财产进行公平补偿后所采取的强制性交易行政措施,其前提条件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以及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国家仅能在公共利益所需且已向
土地使用权人提供相应补偿的特定情况下,方可依法
提前收回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定的征收程序严谨繁琐,包括报批前公告程序、调查程序、
听证程序、报批程序、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及公告程序等环节。
通常而言,征收导致
宅基地使用权的消失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首先,当双方就
拆迁补偿事宜达成共识并完成征收时,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随之消失。
其次,当拆迁方通过申请
司法强拆,遵循法定的
司法程序完成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时,宅基地使用权亦将不复存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