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常规情况下,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这类企业组织形式,如需对股东个人持有的股权进行抵押借款,需经得其余全部股东半数以上的明确赞同。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2021年正式实施)第440条中的第四款明文规定,债务人或第三方所拥有的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及股权,均有权利进行质押。
而依据第443条的具体规定,若采用基金份额和股权作为质押物,则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手续之时起即刻设立。
然而,在基金份额和股权已被设定为质押之后,原则上是不允许其进行转让的,除非出质人和质权人之间达成了一致的协议。
此外,出质人在转让基金份额和股权所获得的价款,应优先向质权人偿还债务,或者将该款项进行提存处理。《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