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前提条件:
首先,如果公司内的董事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即5人)或低于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人数;
其次,若公司累积未弥补的亏损额达到其实际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
再者,若有任何单个股东或多个股东联合起来,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占总股本的百分比超过10%,并提出召开会议的要求;
此外,当董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最后,监事会也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法》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