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撤离的情况,详细包括以下几种:
首先,当外国公司向我方相关管理部门提交的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获批后,如果其获得的批准证书遭到撤销,那么就有可能触发分支机构的撤离程序;
其次,当外国公司由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出现长时间的停业状态,从而导致其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或是被迫关闭时,也会促使其分支机构进入撤离阶段;
最后,除上述两种情形之外,还有其它自然原因也可能导致外国公司分支机构选择撤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