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宣告破产后,其涉案资产需按照特殊规定进行处置流程。
首先,破产清算小组须委派具备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权威认证之资产评估机构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而精确的评估。
同时,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也将负责对评估报告进行严格审核及确认,从而确立企业破产财产的底价。
接下来,通过公开竞拍或出售等方式,实现破产财产的价值最大化。
在完成上述步骤后,清算小组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合理的分配方案,并提交至债权人会议进行深入讨论和表决。
最终,经过债权人会议的批准,清算小组将依照既定的分配方案实施破产财产的分配工作。
待所有破产财产的分配事宜全部完成之后,清算小组将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终止破产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