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中我们常见的分包方式主要包括两大类:
或者是全部地由分包主体自主完成整个项目,或者是将其中的某些子项工程外包给其他专业承包商负责实施。
在任何情况下,分包出的任何一方都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而且分包行为还需要得到发包人的明确批准认可;
而对于项目的主体结构施工环节,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允许任何主体进行分包操作;
但是,针对非主体结构的分项工程,则具有一定的分包许可权;
此外,法律严格禁止全部分包这种情况的出现,同时也禁止对已经承包出去的工程再进行二次分包。《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