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并非由形成权构成。
形成权系依据权利主体单方面决断的行为(即意思表示)而引发法律关系变更(包括生成、调整及终止)之权力。
此种权力具有塑造并改变法律关系的功能。
执行形成权时,需向相对方发出通知,但无需依赖其主观能动,即使相对方持否定态度,也无法影响形成权执行后所带来的实际效果。
所谓催告权,则是指特定第三方向被代理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要求在特定期限内就是否行使追认权作出明确回答。
值得强调的是,催告权实属请求权的一种形式。《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