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提供担保的人士,当您遭受追诉时,有五种可能的抗辩策略可供利用,以保护自己:
首先是证明主债务已得到解决或消除;
其次是担保抵押物已获得实际的变现价值;
再次是债权人明确表示放弃担保权益;
第四点则针对一般保证而言,即债权人未能在保证期内提出针对债务人的诉讼行为或是提交申请仲裁文件;
第五种情况适用于连带责任保证情形,即在保证期限内债权人并没有向担保人请求承担保证义务。《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