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伙企业的债务处理上,债权人有权依据自身权益进行债权申报。
对于合伙企业所负之债务,合伙人需承担起对外的连带及内部的按份责任;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合伙人之间的分配比率并未对债权人产生有效的约束作用。
因此,作为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他们有权根据自身的清偿利益,要求所有的合伙人之中的某位或几位共同承担起全额的清偿责任,抑或是按照其自行确定的比例向每个合伙人逐一追偿。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