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诉讼的时效,即在国家法定法律规定的期限之内,权利主体未能依法行使其权益而导致其胜诉权消失的制度。
一般的权益所有者向我国的人民法院提出寻求民事权益保护的案件时,其诉讼时效持续三年,除非法律另有限定,否则按照固定的程序执行。
2、根据2021年度从1月1日正式实施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明确了关于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这两个方面的相关规定。
具体内容如下,凡是对人民法院所提出的涉及民事权益保护的诉讼事项,其被告人的诉讼时效期为三年。
倘若前述行为触犯了其他的中国法律法规,则需依照这些法律法规进行明确规定和处理。
3、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方法,自被请求方即权利受损方了解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并确定其义务承担方之日开始计算。
如果有关法律对此有特别规定,则遵照该等规定执行。
然而,当权利遭受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之久,即使权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法院也将不予受理。
在此情况下,若能提供确凿充分的理由,权益人仍可通过申请的方式获得延长诉讼时效的机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