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罪侵犯的客体乃是他人物品的所有权。
对于法律规定的“他人物品”这一概念,应当明确认知到它包括了他人自愿交付给个人保管的财物、由于疏忽而遗忘在某处的物品以及被埋藏于地下的物品等多种类型的财产。
在此罪中,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针对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实施非法侵占行为;
其次,将他人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
最后,必须达到数额较大且拒不归还的程度。
从犯罪主体来看,本罪的适用范围广泛,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然而,无论是何种身份,都需要具备一定的刑事责任能力。
至于主观方面,本罪的行为人必须是出于直接故意,并怀揣着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不良动机。《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