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有或利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交易活动者,以及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以虚假身份证明办理的信用卡用于其个人和商业目的者;
(二)持有并利用已被宣布无效的信用卡进行交易活动者;
(三)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者;
(四)有意违反信用额度规定,积极非法侵占透支款项且在收到发卡银行催款通知后仍然拒不还款者。
恶意透支系指持卡人出于故意侵吞财产之目的,超越相关法规限定之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且未能在发卡行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催促其尽快还款之后仍未恢复正常交易记录者。
您所涉及到的具体情况,介于以上第四类情况。《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