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对于“补缴虚开发票应对策略”这一重要议题的简要探讨和分析。
自2018年8月22日前,涉及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种行为都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规定和约束。
如果虚开的税款数额达到或超过1万元,就必须受到法律的严肃制裁。
然而,在2018年8月22日当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
新的规定指出,虚开的税款数额若在五万元及以上,则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因此,只有当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达到或超过5万元时,才能被视为犯罪并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否则,仅需接受行政处罚即可。
然而,无论是否构成犯罪,只要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就必须进行补缴。
补缴的情况可以作为酌情减轻量刑的因素加以考虑。《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