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的详细法律规定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除非在合伙协议中另行做出特别说明,否则当任何合伙人试图将其在合伙企业中所持有的所有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之外的人士时,必须得到其他全体合伙人一致的同意方可进行。
在合伙人之间发生财产份额的整体或部分转让时,应依照该法之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三条则进一步规定,若某合伙人欲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之外的人士,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如合伙协议中有特殊约定的情况除外。《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