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借款人借款逾期未能归还之情况,作为债权人务必采取以下措施妥善处理:
首先,前往当地人民法院申请签发支付令或启动民事诉讼程序;
其次,在法院判决结果下达后依然无法得到清偿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机制。
在此需要提及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相关条款,第二条明确指出,当出借方欲就其与他人之间发生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诸法律时,必须提请提供有效的证据,如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文书,并辅以其他有助于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确实存在的证据作为补充。
然而若在此项诉讼中,债权人所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上未记载债权人身份信息,但事实上持有上述债权凭证的当事人试图就该类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旧需积极受理此案。
同时,在此过程中,如果借款人针对债权人的主体资格提出了具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意见,人民法院须在审慎核实后做出裁判。
若经审查发现该债权人并不具备债权人资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裁决予以驳回其对该民间借贷纠纷的起诉。
以上即为债权人面对债务逾期未还问题的主要解决渠道及法律配套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