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拆迁资产补偿部分,涵盖了因无法迁移的土地、房产及建筑物以及其地上附属物所产生的经济补偿;
其次为拆迁费用补偿,这其中包括在搬迁过程中所包含的一系列费用,例如搬迁前的准备工作费用,施工中的设备调整与修理费用,以及物资的拆装、包装和运输费用,同时还包括对员工的解聘补偿费等相关费用;
最后是由于拆迁政策的实施而带来的奖励性费用,比如快速迁移费、拆迁奖励费等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