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除非法律和法规明确要求必须首先启动行政复议程序方可解决争端之外,行政争议双方均有权自主决定是选择向上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还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然而,如果相关行政部门已依法接受当事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予以处理后,当事人须在法定的复议限期内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同样地,若行政诉讼已被法院依法受理,则当事人无权再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