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法院的权限划分如下,地方中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以下性质的首次审判的刑事案件: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及恐怖活动方面的恶劣犯罪行为的案件;
以及在可能判处终身监禁或死刑的情况下被起诉的案件。
具有特殊高等审判权的高级人民法院所做出的认定死刑的初次审判案例,如果被告方并未提出上诉,或者是当地法院已经审理过的死刑二审案件要求进行再次复核,那么这些都必须上报给最高级别的人民法院进行最终裁决。
然而,关于死刑的最终裁定权力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