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倘若有意在其职务活动中滥用权力,非法侵占、盗窃、诈骗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占有公共资产,那么将会被视为贪污犯罪予以处罚。
其次,倘若属于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等机构委托,负责管理、运营国有财产的相关人员,也同样不能规避法律责任;
若利用职务特权,秘密侵占、盗窃、诈骗或以其他违法手法将国有财产据为己有,同样会被判定为贪污行为进行惩戒。
再次,根据法律规定,情节严重者将会受到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要承担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