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之第八十五条明文规定,合伙企业的解散缘由主要包括:
首先是由于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经过商议达成一致意见后决定不再经营;
其次是当合伙协议所约定的解散事由真实发生时;
再次便是全体合伙人经过共同决议,决定将该企业解散;
此外,若合伙人在长达三十天内的时间里,未能达到法定要求的人数,也会触发企业解散的条件;
再者,若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然达成或已无法达成,亦可作为解散的理由;
最后,若企业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同样可能导致企业解散。
另外,第八十六条明确指出,当合伙企业面临解散时,应由清算人负责对其进行清算工作。
清算人通常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然而,如果全体合伙人中有超过半数的人同意,则可以在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的十五日内,指定一位或多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方人士,担任清算人。
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仍未确定清算人,那么合伙人或其他利益相关者便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指定清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