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当债权人将其全部或部分债权进行转让时,若未能通知到保证人,那么此种转让对于保证人而言则并不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
而在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曾经签署过禁止债权转让的协议时,若债权人无视该协议并未经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让了债权,那么保证人将不对受让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同时,第六百九十七条也明确指出,如果债权人在未得到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部分债务,那么保证人将不对未经其同意所转移的债务继续承担保证责任,除非债权人和保证人在此前已经达成了其他的特别约定。
此外,当第三方加入债务关系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亦不会因此受到任何影响。《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