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执行房屋征收工作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有责任针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产权归属、地理位置、使用性质以及建筑面积等方面展开全面细致的调查与登记工作。
在此期间,可以对相关房屋的权利状态进行明确界定。
2、作为被征收方的义务主体,您应积极配合征收部门的工作,及时向其提交房屋的产权证明资料文件,诸如房屋所有权证、买卖房屋合同及其配套协议、全国通用的房屋销售统一发票、房屋外部实地测量统计表格以及详细的分层与户别平面图、房屋完税凭证等等。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被认定为合法建筑以及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我们将给予相应的补偿。
然而,如果被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也就是所谓的“违法建筑”,则将无法获得任何形式的补偿。
当房屋征收范围得以确定之后,任何在该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以及变更房屋用途等可能导致补偿费用增加的行为都将被禁止;
若有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不会得到任何补偿。
在房屋征收拆迁部门对房屋进行征收拆迁的过程中,他们将会对房屋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在调查阶段对房屋的权利状态进行确认,同时请您向征收部门提供房屋的产权证明资料文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