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职务侵占罪乃指公司、企业及其他机构的工作人员,凭借职务上的便利,不经合法合规程序擅自将本单位所拥有的财物据为己有,且数额达到法律规定标准者。
该罪行的具体条款见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2、职务侵占罪的侵犯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所拥有的财物,涵盖了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这两大类别。
其中,所谓“有形财产”不仅包含已经由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掌管下的货币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同时亦包含有本单位合法拥有、但尚未被实际占据的财物,例如各家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所普遍掌握的债权。
对于财物的存在形式来说,犯罪的对象包容了实体物品以及无形资产,诸如工厂设施、电能资源、煤气、天然气管线、工业产权等等。《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