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担保人是否有权向债务人提起诉讼这一问题,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阐述如下:
首先,在保证人全额承担了保证责任之后,除非双方另有特别约定,担保人是拥有向债务人进行追索以及享有与债权人相同的针对债务人的权利的权力的,但在此过程中必须要以不伤害债权人的权益为准则;
其次,如果担保合同中的规定表明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义务之时应由担保人负责偿还,那么这个条款将被认定为一般担保;
最后,如果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担保人和债务人共同分担债务,那就属于连带责任担保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