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因涉嫌
刑事犯罪而遭受
拘留,并不意味着就会产生所谓的“
案底”。
关于“案底”的定义,必须明确指出,它特指经由法庭严格审判后被判定为有罪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者的个人资料、
犯罪实际情况、审讯及裁决过程等一系列详细记载以及结果的文档资料。
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作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针对直接接受审理案件的一种调查手段,在侦查过程中若遇到法定紧急状况,对于现有
违法行为者或具有重大嫌疑的人员,可以采取临时性剥夺他们人身自由的
强制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
刑事拘留并未构成
刑事处罚的一部分,而是
侦查阶段所采用的一种强制举措,因此并非我们通常所说的“案底”的来源。
唯有构成刑事处罚的法律责任才可能使相应行为者背负“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