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医疗纠纷案件的鉴定程序如下所示:
1.医疗事故关系的当事各方,可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规定,向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
2.根据上述事前提交的书面请求,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会承担起责任,并由其指定的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3.在参与医疗事故鉴定的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组建相应的鉴定小组,小组成员需严格依据相关的医疗卫生法规及专业领域的知识和技能来展开相关鉴定工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