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项项规定,驰名商标应依据当事人提出申请,作为处理涉及商标纠纷案件所必需的事实予以认定。
在认定某项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时,商标局将综合考量以下几个重要方面:
首先是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认知度;
其次是该商标连续使用时间的长短;
再次是与该商标相关的推广宣传工作持续时间、力度以及地域范围的大小;
此外,还会参考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法律保护的历史纪录;
最后,若有其他因素能够证明该商标具有驰名性,也将被纳入考虑范畴。《商标法》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