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何种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这一问题,我们可以理解如下几种常见的情况:
首先是当他人在使用您的作品时,本应支付相应的报酬却未支付的情形;
其次是任何人未经著作权利人许可,擅自发表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
再者就是未经合作作者授权同意,将与他人共同创作的作品冒充为个人独立完成的进行发布;
还有一类情况是指某人并未参与创作过程,只是为了谋求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为;
最后一种情况则是未经出版者许可,擅自使用其所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