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之规定,若专利权人未能在法定时限内未实施或未能充分展开其实施其专利技术,或者是当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利被依法判定为违法行为等情况发生之时,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具备实施条件的法人或自然人的申请,刻意授予实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